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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質押

著作權質押
  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將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將該財產權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權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其中債權人為質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
  按照《擔保法》,債的擔保方式有抵押、質押和留置三種,質押又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是一種可讓與的財產權,因此它可以成為權利質押的標的。著作權質押屬于擔保方式中的權利質押。
 
  申請條件:
  根據(jù)《擔保法》以及《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著作權質押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1)著作權出質人必須是合法著作權所有人。著作權為兩人以上共有的,出質人為全體著作權人。中國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向外國人出質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必須經(jīng)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2)以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到登記機關進行登記。著作權質押合同自《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頒發(fā)之日起生效。
  (3)出質人出質后,不得擅自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已出質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如果出質人經(jīng)質權人同意,則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或許可使用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4)質權人不得擅自使用已出質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著作權質押的目的只是債權的擔保,而非供質權人使用,如果質權人未經(jīng)同意而使用這些權利,則構成侵權。
  (5)被擔保債權因清償、抵消等原因消滅后,質權人應協(xié)助出質人到登記機關辦理著作權質押合同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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